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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田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田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3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负责人谢宏儒,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田甜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