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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余康孝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广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