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徐××、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徐××,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42号原告郑××。被告徐××。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徐××、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