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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徐××、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徐××,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42号原告郑××。被告徐××。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徐××、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