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浙江义乌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卫红、贾熙明,均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香,1966年10月23日,经商,乌市世纪公寓a座1901室。委托代理人刘志明,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