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长德与绍兴县齐贤镇柯北涤丝整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德,绍兴县齐贤镇柯北涤丝整理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杨长德,被告:绍兴县齐贤镇柯北涤丝整理厂。经营者:倪如祥,本院受理原告杨长德诉被告绍兴县齐贤镇柯北涤丝整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长德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齐贤镇柯北涤丝整理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齐贤镇柯北涤丝整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