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薛××。被告: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