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薛××。被告: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