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永斌与陈小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斌,陈小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陈永斌,经商,市赤岸镇山盆村14组。委托代理人成金星,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斌,经商,乌市赤岸镇山盆村14组。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永斌诉被告陈小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斌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小斌的银行存款37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小斌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旭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