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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刑初字第0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董军焕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焕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军焕,唐都医院收费室出纳。2008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军焕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军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军焕自1998年6月至2007年5月任唐都医院收费室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共挪用其所保管的现金163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或借与他人,案发后尚有60余万元未追回。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租赁协议,欠条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军焕对其挪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唯辩称其已无能力退还剩余赃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军焕系唐都医院收费室职工,1998年至2007年任收费室出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董军焕在任出纳期间,自1998年起,利用其保管唐都医院收费室现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院资金,或进行营利活动,或借给其亲友私人使用。截止2007年5月,董军焕共挪用唐都医院资金163万元,其中60余万元被用于营利活动,40余万元被借给私人使用,案发后,董军焕退还了615000元,公安机关追缴了413829.73元,尚有601170.27元无力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韩军超的证言证明,他是唐都医院财务科长。2002年6月他上任后不久,要求出纳轮岗,但董军焕不愿意换岗,他心里就有看法,在他们每次查帐时,董有些拖拉,且紧张。2007年5月,上级审级组对他们医院进行审计时,董军焕打电话问审计组走了没有,其是否上班。这些疑点促使他查董军焕管的现金库,盘库后发现亏空了163万元。2007年6月7日晚,在他主持下,再次盘了库,正式签字移交,由杜江接任出纳,之所以拖延了几天,是为了让董军焕还款平库。2、郭忠的证言证明,他是唐都医院反聘的收费员,2003年被反聘到住院处财务室主任岗位,从2006年开始,有人反映董军焕记帐不及时,库存现金过多,他问过董,董做了解释,他就没再问。2007年6月初,上级财务处来审计后,出纳、会计的现金数字有出入,会计拒绝签字,此后财务科长打电话说帐上少了四五十万现金,经询问,董军焕说其将钱借人了,他和科长、会计就盘查现金库,发现现金库里少了160多万元。科长让董打欠条平帐,并要求董尽快归还欠款。董说这些现金一部分用于自己投资了,一部分借人了,此后董每还一次钱,就抽走以前的欠条,重写一张欠条。最后一张欠条是101.5万元。(借条在卷)3、武艺的证言证明,他是唐都医院保卫科干事,2008年9月5日,新财务科长上任时发现董军焕的101.5万元借条后向领导汇报,院领导批示他们介入调查,2008年9月9日对董隔离审查,董对其将160余万元用于盖房开办歌舞厅、开办砂场、超市和借给其亲友使用的事实供认不讳。4、马俊武的证言证明,2002年他和董军焕等人在大雁塔附近承包一所名为乡镇企业大学的校内浴池,每人投资4万多元,一学期后卖出去了,每人亏了1.4万元左右,此后他和董军焕等人在高陵县耿镇苏家村开了一家沙场,董军焕投入了15万元,2005年因生意不行就停了。5、马存德的证言证明,他因开砖厂资金不足,就向董军焕借了10万元,是2006年5月份和7月份两次借的。6、郑民权的证言证明,2004年,他因办奶牛场资金不足,就给董军焕说了,董就拿了8万元和他伙办奶牛场。2005年底,奶牛场赔了,2003年他和董及马俊武在耿镇伙办沙场,董投了十几万元,后来沙场也烂了。7、张宏建的证言证明,董军焕说其有钱想投资沙场,他提出开歌舞厅生意不错,董就同意和他伙办歌舞厅,于是他出地皮并投了6万余元,董投入了17.4万元合资建房,1998年舞厅开业,经营了1年左右,2005年董军焕又开了个喜乐购超市。8、程伟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份,他因购车,向董军焕借了6.8万元。9、董军焕的供述证明,他自1993年起任唐都医院收费室出纳,直到2007年5月查帐查出他挪用了收费室的163万元现金,就被换岗了,这163万元是他自1998年6月至2007年这9年中陆续私自拿出去的,会计平时只和他对帐,不查库,只要帐面平就行了。这些钱中有60多万元是他在官厅开舞厅连建房带装修用了,与马俊武伙办沙场用了25万元,在官厅开超市用了25万元,借给亲戚朋友的47万多元,2007年5月查出挪用之后,他就催借钱的人还钱,现已收回25万元,他自己挪用的归还了34万元,现还剩下101万元没还上,就给医院写了借条,是科长和科主任让他写的。10、唐都医院证明,董军焕系其住院处收费室非编职工。2008年9月财务科负责人交接时,发现董军焕借条1张,金额为1015000元,经公安部门配合,现已追回413829.73元,尚余601170.27元未追回。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军焕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军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9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28日止)。二、赃款601170.27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崔金焕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