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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与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57号原告:赵××。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为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