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与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57号原告:赵××。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为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