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司与绍兴××纱业××责任公司、金××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司,绍兴××纱业××责任公司,金××,马××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79号原告:绍兴××司(组织机构代码××0)。住所地:浙江省××福全镇××村。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盛××。被告:绍兴××纱业××责任公司3949)。住所地:浙江省××福全镇××村。法定代表人:金××。被告:金××。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司诉被告绍兴××纱业××责任公司、金××、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司撤回对马××的起诉。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