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