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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