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才有与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才有,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孙才有,男,195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本院在执行孙才有申请执行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