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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与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38号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业园。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被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