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与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38号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业园。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被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