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17号原告:胡××。被告:付××。本院���审理原告胡××诉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