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杨××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张田善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