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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72号原告上海××司。法定代表人余××。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司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司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