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72号原告上海××司。法定代表人余××。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司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司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