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朱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朱传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责人:江逸民。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朱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朱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