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期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