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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贤平与玉环县凯利达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贤平,玉环县凯利达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64号原告郑贤平,系玉环县龙溪贤平阀门厂业主,住玉环县龙溪乡山外张村永觉巷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凯利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水龙。法定代表人林建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平与被告玉环县凯利达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贤平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贤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