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香港维佳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维佳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07号原告: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碧波潭村。法定代表人:陈飞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圩,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38弄18号。被告:香港维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德辅道中199号维德广场36楼。被告: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11楼k-l��。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维佳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绍兴县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