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陶关龙与骆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关龙,骆东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21号原告陶关龙,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苏溪镇上西陶村。被告骆东盛,稠城街道工人北路330街2号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关龙诉被告骆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关龙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关龙以与被告骆东盛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关龙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068元,由原告陶关龙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