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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陶关龙与骆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关龙,骆东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21号原告陶关龙,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苏溪镇上西陶村。被告骆东盛,稠城街道工人北路330街2号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关龙诉被告骆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关龙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关龙以与被告骆东盛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关龙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068元,由原告陶关龙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