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范喜明与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喜明,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62号原告:范喜明。委托代理人:卜建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塘头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喜明与被告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喜明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喜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范喜明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