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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与陈甲、陈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陈甲,陈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褚××。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9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