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与陈甲、陈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陈甲,陈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褚××。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9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