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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邬××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8号原告:邬××。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与被告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处分权,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德  春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旭晓(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