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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与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62号原告:范××。委托代理人:卜××。被告: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临海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范××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