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与宁波××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宁波××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75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组织机构代码为××8-3),住所地上××××幢。法定代表人:池××。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宁波××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625254-x),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心。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与被告宁波××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于2009年3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