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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甲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汽车修理厂股东出、嘉兴市××汽车修理厂与沈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甲,嘉兴市××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嘉兴市××区××里街××塑料橡胶总厂东。法定代表人:沈乙。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沈甲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汽车修理厂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上诉人沈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蕾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