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广学与胡建保、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学,胡健保,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周广学。被告胡健保。被告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周广学与被告胡建保、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纠纷一案,原告周广学于2009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周广学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王晓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