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64号原告:王××。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