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71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原告周××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起诉称:2008年5月,被告以陈乙建房为由向原告购买钢筋,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8618元。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38618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8618元及利息3707元(自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2月止,按月利率1.2%计算)。被告林××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周××货款38618元及利息37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元,由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