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担保有限公司,周××,吴××,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3号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路与××路交叉口北侧。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周××。被告: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吴××、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方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于200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吴××、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6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196元,由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