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90-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代表人:戈××。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章×。被告:平湖市××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被告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09)嘉平商初字第3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告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的60000元财产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