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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90-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代表人:戈××。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章×。被告:平湖市××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被告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09)嘉平商初字第3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告章×、平湖市××诚××有限公司的60000元财产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