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5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