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吴××。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吴××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蕾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静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