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91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王乙、俞××在银行的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正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