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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洪平与郑历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平,郑历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廖洪平,四川人,北苑街道黄杨梅村二区30幢。被告郑历霞,街道幸福路2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洪平诉被告郑历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洪平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廖洪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