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与胡××、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胡××,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胡××。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胡××、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