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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与胡××、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胡××,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胡××。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胡××、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