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士正与盛雪峰、盛海雪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正,盛雪峰,盛海雪,盛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24号原告蔡士正,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玉环县海佳铸造厂业主,住玉环县楚门镇彭宅村蔡家3号。被告盛雪峰,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办厂,住玉环县清港镇塘头村张家一巷14号。被告盛海雪,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新塘里31号。被告盛海燕,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大湫塘坤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士正诉被告盛雪峰、盛海雪和盛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当庭提出对被告盛雪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士正撤回对被告盛雪峰的起诉。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