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沈鱼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清,沈鱼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吴国清,身份证号码33262219570103259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红四村469号。被告:沈鱼水,身份证号码332603195810302995,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石矩岙村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清与被告沈鱼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合理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清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