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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永庆与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庆,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77号原告陈永庆,东区四眼矸街49弄12号2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国平,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河路80号。法定代表人徐虎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杰,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庆诉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庆以被告已协助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