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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纸盒厂与海盐振达××制造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纸盒厂,海盐振达××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84-1号原告:平湖××××纸盒厂,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组。投资人:姚××。被告:海盐振达××制造厂,住所地海盐县××镇石鼓桥××号。法定代表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纸盒厂与被告海盐振达××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海盐振达××制造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的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本协议履行中,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海盐振达××制造厂)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故被告海盐振达××制造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海盐振达××制造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