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甲与罗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甲,罗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97号原告罗甲。被告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甲诉被告罗乙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材料款为由,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