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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柯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荷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荷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商初字第307号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徐慧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梅,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78幢1单元301室。被告:衢州市荷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荷花西路14-15号。法定代表人:严水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荷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