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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娄××与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沈××,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娄××。被告: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诉被告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以与被告沈××、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撤回对被告沈××、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收取325元,由原告娄××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丁乃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