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吴××与被告虞××合同纠纷一案中与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倪××。被告:虞××。原告吴××与被告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陈 琼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应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