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浙江××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楼518。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浙江××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环渚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单××。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57.5元,由湖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