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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吴×为与被告蔡××、叶××、陈××民间借贷纠与蔡××、叶××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吴×为与被告蔡××、叶××、陈××民间借贷纠,蔡××,叶××,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吴×。被告蔡××。被告叶××。被告陈××。原告吴×为与被告蔡××、叶××、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李江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叶××、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诉称:被告叶××、陈××系夫妻关系。2006年7月21日,被告蔡××因经商缺资,与原告订立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8个月;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叶××、陈××以他们自己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飞云镇林林北村东旭街5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借款本金至今没有归还,但利息已经计算至2008年1月10日止。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蔡××偿还借款70000元及其从2008年1月10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叶××、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被告叶××、陈××的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吴×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三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瑞安市飞云镇林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二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其中,瑞安市飞云镇林北村委会出具的二份证明,证明了被告叶××、陈××系夫妻关系;证据2-6中的土地使用权某上登记的“叶翻身”与被告叶××系同一人。证据2,2006年7月21日抵押借款协议书(证据2-1)、瑞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证据2-2)、借款借据(证据2-3)各一份及房地产价值评估证明书(证据2-4)、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某(证据2-5)、土地使用权某(证据2-6)各一份,其中,证据2-1载明,被告蔡××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被告叶××、陈××以他们共有的座落于瑞安市飞云镇林林北村东旭街5号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证据2-2载明,前述抵押担保已于同日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证据2-3载明,订立借款合同同日,被告蔡××已向原告收取借款70000元。证据2-4、2-5、2-6系被告叶××、陈××交付原告的、抵押担保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权利证书(房屋地号:e-5-197)。被告蔡××、叶××、陈××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本院本院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应及时履行还款和抵押担保义务。但被告叶××、陈××与原告设定的是房地产抵押担保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借款7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08年1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蔡××届期未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吴×对被告叶××、陈××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飞云镇林林北村东旭街5号(地号:e-5-197)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吴×负担59元,被告蔡××、叶××、陈××负担9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扣除应负担部分的余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