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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威××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善××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贸易有限公司,嘉善××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23号原告:杭州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后诚路××单××室。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嘉善××司。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威××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诉讼保全费1128元,合计诉讼费24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