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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高家村农村信用合和联社与宝鸡市瑞丰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宝成塑料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高家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瑞丰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宝成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45号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高家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吉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宝鸡市瑞丰化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宝成塑料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渭滨区高家村农村信用合和联社与宝鸡市瑞丰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宝成塑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我院执行并调解,双方纠纷现已解决,此案已执行清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