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宏毅与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油脂部返还车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毅,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油脂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王宏毅。被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油脂部。负责人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毅与被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油脂部返还车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毅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宏毅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艳琴 微信公众号“”